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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金属深加工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 07-04-11 09:38:46阅读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沙单位:
为扩大我县金属深加工业的规模,提升金属深加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水平,促进金属深加工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尽快形成金属深加工产业集群。结合沙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定位
(一)以金古工业园区为金属深加工企业的集聚平台,把我县建成福建省最大、最有竞争力的金属深加工区。到2005年底,实现金属深加工业总产值20亿元,到2008年底,实现金属深加工业总产值50亿元。
二、发展重点
(二)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充分发挥作为龙头企业的福建省明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引导和虹吸作用,重点发展彩涂、镀锌系列产品;型钢系列产品;冷轧、拉丝材系列产品。
彩涂、镀锌系列产品:2004-2005年建成年产26万吨热镀锌板生产线、年产16万吨彩涂板生产线。积极吸收民营资本,对镀锌、彩涂产品进行深加工。
型钢系列产品:2004-2005年建成年产5万吨C型钢生产线。吸收民营资本,对带钢产品进行深加工。
冷轧、拉丝材产品系列:于2005—2006年,根据市场需求投建年产30万吨的冷轧板生产线和年产5万吨的高速公路护栏板生产线。鼓励民资入园,对三钢生产的特殊钢,如拉丝材,弹簧钢进行深加工。
同时,积极发展为金属深加工企业服务的中介、信息咨询等配套行业,努力构筑金属深加工产业集群。
三、主要措施
(三)加强硬环境建设。加快金古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尽快完成园区内的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金属深加工产业打造发展平台。
(四)加强软环境建设。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健全政务服务网络,办好政务服务中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沙县”;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金属深加工行业,使民间资本成为金属深加工企业的主要投资主体。对符合国家或省政策扶持的金属深加工项目,根据项目需要指派专门人员,配合企业办理项目报批、向上争取资金等,扶持企业发展。
(五)科学制定产业发展和园区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本地资源禀赋特点、产业发展现状、产业链形成规律,由研究机构专家、政府部门、企业业主组成的班子组织编制金属深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
(六)鼓励开发建设金属深加工专用标准厂房。鼓励、引导社会投资者,按全县金属深加工总体规划布局,开发建设金属深加工标准厂房进行出售或租赁,以解决新建金属深加工业主因大额资金投入厂房建设工程,而造成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建设厂房周期长、投产见效慢等入门难、发展难的问题。
(七)降低建设收费标准。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申报的新上金属深加工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申报的,按原标准的50%收取。另外,建设放样费按最低限的30%收取,质监费按最低限的30%收取,造价测定费按最低限的30%收取。
(八)培育建设金属深加工专业市场。积极引导鼓励和培育建设金属深加工产品的交易市场,争取在2008年以前,形成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专业市场。
(九)成立县金属深加工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借助协会的服务平台,通过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辐射带动相关企业发展,形成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
(十)积极扶持金属深加工企业上市。加大对大型金属深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促其做强做大,并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扶持金属深加工企业上市。对获得国家证监会批准,成功上市的金属深加工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十一)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的金属深加工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金属深加工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建立金属深加工研发中心。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属深加工骨干企业,与省内外金属深加工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金属深加工研发中心,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使之成为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研发的孵化器和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的基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县金属深加工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十三)提供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证金属深加工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对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大项目,由于受到季节性施工限制的,可以经批准先行提供临时用地;对新建金属深加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实行工商扶持。一是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对在我县从事金属深加工的企业,只要符合主体登记条件,并承诺在一年内补办相关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县工商局将优先办理登记注册。二是放宽范围核定。对在我县从事金属深加工的企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县工商局将不限制企业经营范围。三是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在我县从事金属深加工的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分3年内到位;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免予验资。四是延长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的时限。企业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全额缴清的,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办理好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在最终一期缴付之后的30天内办理完毕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五是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金属深加工企业以智力成果、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无形资产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六是实行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对被县委、县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金属深加工企业,由县工商局为其提供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
(十五)实行财政扶持。由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对具有核心、龙头带动作用的在金古金属深加工区内新建的金属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给予重点扶持,即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三年内,以上一年为基数,将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增量部分的6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金沙园内企业享受的税收奖励,由金沙园区财政承担)。
(十六)实行税赋支持。对年纳税额在100万以上的金属深加工业实行纳税评估,确定税赋峰值,并给予A级纳税人待遇;鼓励企业投资技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度起,企业弥补亏损取消逐级审批,改由税务机关核实弥补亏损。凡享有出口经营权的金属深加工企业,其自营出口的销售额将享受免抵(退)的税收优惠。
(十七)加大银企合作力度。实行各家商业银行对口扶持几家金属深加工企业办法,简化资产抵押担保、评估、审查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对以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为抵押的企业贷款实行资产抵押成数倾斜,尽可能提高金属深加工企业的贷款成数至七成以内。
(十八)实行电力政策倾斜。对重点金属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给予优先安排电力供应,尽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对新办重点金属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由电力公司负责将供电线路架设到该企业的红线边缘;若采用专线供电的,电力公司免收变电所的间隔费。
(十九)实行人才政策倾斜。实施金属深加工行业人才培训和引进计划,为企业发展储备人力资源。一是建立技工培训基地。以县职业中专学校为载体,充分发挥其教学资源优势,招收金属深加工专业学生,培养金属深加工技术人才。二是组织县有关部门,帮助民营金属深加工企业引进急需人才。

备注:
1.本意见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2.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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