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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鼓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07-04-23 10:06:30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鼓励各级各部门 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拓宽引资渠道,发展县域经济,培植税源,推动我县经济上新台阶,特制定鼓励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㈠ 奖励范围 介绍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本县兴办科研、生产、经营和开发实体,并在本县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县外投资者指来本县投资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外地投资者和其他非本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引进国外、境外资金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县外经贸局审批或转报。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㈡奖励对象 直接介绍、引荐(或起关健作用)县外投资者来本县投资兴办项目(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㈠对引进国外、境外资金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商企业注册资金的实际到资额按三档累进办法对介绍引荐人予以奖励:
1.实际到资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以内(含50万美元),按每10万美元奖励1500元人民币。
2.实际到资注册资金在5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部分,按每10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
3.实际到资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每10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 ㈡对引进县外资金兴办内资企业的,从该企业投产之日起一年中(12个月)的地方级税收中提取10% 用于奖励介绍引荐人。
㈢对一些较特殊项目的奖励,另行个案研究办理。
三、奖金来源及分配
奖金由县乡(镇)财政受益比例安排。
工业园区项目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奖励资金。
介绍引荐者为个人的,全部奖励归个人所得;介绍引荐者为数人的,由其自行协商解决;介绍引荐者为单位的,资金归单位自行处理。
介绍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由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办理程序
㈠引进项目达到奖励条件时,由引资者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外资项目由县外经贸局审核、内联项目由协作办(农办)审核后由县外经贸项目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党政班子同意后由财政发放。
㈡凡项目合同和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兑现奖金,内联企业原则上在每年终了的一个月内对税收情况核实后兑现。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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